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榴籽”“亚麻籽”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添加的请示》(吉食药监文〔〕17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石榴子为石榴科植物石榴PunicagranatumL.的干燥果实、种子。石榴子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8月9日

庶正康讯技术法规部(.10.12)

责编|陈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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