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吗哪些有争议的食品原料之亚麻
可以用吗? 在日常的工作中,常常遇到某种“食品原料”是否可以用的问题。以及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判断某种原料可以合法合规的使用问题? 本系列试图通过个案的形式列举一些争议疑问比较的大的原料,供大家参考。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也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温馨提示:文本中蓝色字体部分为内容链接,点击可以查看详细公告、案例、说明等。 亚麻籽复函法规 公告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国卫办食品函〔〕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举报案件的处理意见(年10月31日) 涉及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小北说 亚麻籽作为油料用于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已经有很长历史。争议的焦点是,亚麻籽是否可以直接食用,自“国卫办食品函〔〕号”之后,也可以合法使用了。 相关判例 基本案情: 年3月28日,原告王某于年3月28日,用淘宝账号“笑看风云96**”在至梵公司开设于天猫的网店(店名:K凯司令旗舰店)里购买了“辟谷素食全餐佐五谷杂粮粉换食生丹代餐力营养粉旗舰店正品”(以下简称辟谷粉)29盒,单价98元,共计消费元。年3月3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涉案产品内含有亚麻籽成分。在《中国药典版》第一部明确记载亚麻子(亚麻籽)的属性为中药材,并且亚麻籽(亚麻籽粉)未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亚麻籽(亚麻籽粉)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缺少作为食品原料长期服用的卫生学、毒理学等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很可能对人体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经查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原卫生部)的公告、回函等,均未发现亚麻籽(亚麻籽粉)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至梵公司退还货款元并支付十倍赔偿0元;2.本案诉讼费由至梵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对王金良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金良货款元; 二、上海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金良0元。 判例详情判例 亚麻籽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国卫办食品函号”前后应区别对待! 雪菊复函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雪菊是否属于食品原料的请示》(皖食药监食生[]32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现函复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6号)明确: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宙査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斤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1月20日 公告链接 暂时没有找到原始公告来源,如果哪位读者知道,欢迎分享! 小北说 从以上食药总局、卫计委及上海食药局(沪食药监食生〔〕号)的回复判断,雪菊现在还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相关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锁柱分别于年4月4日、4月5日从沈阳同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盛方大药房连锁毅仁店、沈阳正鑫仁和大药房有限公司、辽宁好颐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腾飞店购买被告生产的廉氏天山雪菊65瓶,价款总计2,元。原告称金草公司出售天山雪菊时,国家无法律明文规定,该产品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违反产品包装规定,误导消费者。原告要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价款十倍赔偿即23,元,共计2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年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食药监办食监一函()3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内容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雪菊是否属于食品原料的请示》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现函复如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6号)明确: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望遵照执行。”年1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作出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6号)内容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商请明确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菊花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典》(版)中菊花为菊科植物菊,干燥头状花序,分为亳菊、滁菊、贡菊、杭菊、怀菊。《中国植物志》记载两色金鸡菊、蛇目菊,植物学信息,没有雪菊、天山雪菊相关信息。综上,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专此函复。” 被告生产的两个批号的天山雪菊,分别为0110、0503,均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年1月20日作出的复函之前生产的,在被告生产该产品时国家尚没有关于雪菊的相关明文规定,故原告提出被告生产的天山雪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详情判例 雪菊不能用作食品原料了,那可不可以按照初级农产品定性呢? 判例 在争议“食品原料”复函出台之前,已经生产的含有该原料的产品应该怎么处理? 松露复函法规 公告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松露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2号) 相关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小北说 以上公告之后,松露可以按照普通食品使用,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相关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崔桂祥于年5月8日在京东网站被告开设的小懒虫食品专营店购买塔菲摩拉夏季黑松露菌菇调味酱(g)共计50瓶,商品单价元,总计货款元。配料包括蘑菇、水、特级初榨橄榄油、夏季黑松露碎8%、食用盐、食用香料、玉米淀粉、磷脂等。原产国:意大利。中国经销商: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治疗白癜风医院早期白癜风治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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