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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发布会

福建省律师行业-年度

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

年12月7日,由福建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福建省律师行业-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发布会在泉州举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伟冰律师、合伙人陈庆华律师、合伙人吕良怡律师及专职律师张文翔出席此次发布会。

在本次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发布会上,天衡所共有两个案例入选,分别是由白伟冰律师和吕良怡律师代理的厦门某集团公司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资产管理合同》仲裁纠纷,以及陈庆华律师和张文翔律师代理的福建省嘉士伯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窦海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入选案例简介

案例名称:

厦门某集团公司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资产管理合同》仲裁纠纷

代理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白伟冰、吕良怡律师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郭良忠、田锐华、许茹英律师

案例简介:

本案的资产管理人、受托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自身意愿购入香港上市公司可转股债券3亿港元,并先后两次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指令通知该上市公司将可转股债权转换成股票,两次通知转股数量分别为3亿份和2.5亿份(每1港元债券转换1份股份)。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在发出第二份通知时,并未向上市公司转达第一份指令作废的信息。上市公司收到两份通知后,将资产委托人的2.5亿港元债券转换为2.5亿股份。

后上市公司停牌,且在剩余万港元可转股债券还款期限届满之前,上市公司将剩余可转股债券根据资产管理人、受托人的第一份通知内容转换成为份股份,导致资产委托人债券本息无法兑现。

资产委托人就上述债券本息无法得到清偿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予以赔偿,双方遂产生本案纠纷。

最终仲裁庭认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尽勤勉谨慎义务的情形,资产委托人同样对债券本息无法得到清偿负有一定责任,据此裁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入选理由

该裁决对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应尽的勤勉谨慎义务进行探讨论述,尤其对资产投资行为完全系根据资产委托人的自身意愿而作出决定、以及投资资产因资产委托人及管理人、受托人之外第三人之行为而发生实际损失时,资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勤勉谨慎义务范围及相应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

仲裁庭认为,资产委托人根据其自身意愿而指令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作出投资行为,并不能作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免除勤勉谨慎义务的事由。而且,投资资产因资产委托人及管理人、受托人之外第三人之行为而发生损害结果时,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也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否则应当承担未尽勤勉谨慎义务的法律责任。

案例名称:

福建省嘉士伯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窦海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庆华、张文翔

案例简介:

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亚麻籽软牛扎,认为“亚麻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亚麻子”为同一物品,同属药材,并且未列入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因此认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材的规定,要求赔偿十倍赔偿金。一审支持原告观点。二审中,法院支持“亚麻籽”与“亚麻子”不相同,可以添加,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求。

入选理由

本案重要争议焦点为“亚麻籽”是否与药典中的“亚麻子”为同一物品,在现有资料中,没有任何文件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在本案之前,大量判决均支持“亚麻籽”与“亚麻子”相同,不能作为食品添加。本案改变了司法中这样的论断。办案过程中,代理人通过研究收集证据,积极与卫计委、亚麻籽全球最大出口国——加拿大进行沟通,并最终促成了国家卫计委于年12月21日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国卫办食品函〔〕号),明确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彻底解决了亚麻籽能否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问题,解决了整个食品行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促进了亚麻籽及相关食品行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天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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